第六十四条

有效

学校、学生或者学生监护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学生人身损害赔偿争议:

(一)自行协商;

(二)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三)向学校所在地的校园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四)向学校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