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七章 突发事件与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六十四条有效学校、学生或者学生监护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学生人身损害赔偿争议:(一)自行协商;(二)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三)向学校所在地的校园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四)向学校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