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六章 教育惩戒与违法处理第五十九条有效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一)歧视、侮辱学生的;(二)虐待、伤害学生的;(三)猥亵、性骚扰学生的;(四)与学生有不正当关系的;(五)其他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