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六章 教育惩戒与违法处理第五十八条有效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园以及周边安全区域内有携带管制器具、打架斗殴、欺凌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通知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并及时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学生有违法行为,可能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应当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告知学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