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一)歧视、侮辱学生的;

(二)虐待、伤害学生的;

(三)猥亵、性骚扰学生的;

(四)与学生有不正当关系的;

(五)其他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