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六章 教育惩戒与违法处理第五十七条有效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学校应当批评教育,并可以约谈学生监护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高等学校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学校按照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