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六章 教育惩戒与违法处理第五十六条有效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