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师生身心健康、生命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有权处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