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师生身心健康、生命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有权处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