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鼓励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研究,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学校安全培训、宣传和评价等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