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低碳、节俭、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和对管理、服务、执法等活动的监督。

鼓励、支持开展大气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有序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大气污染防治。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