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营造大气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增强大气环境保护共治共享意识。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