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建立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