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