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控制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应当符合所在地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要求,实施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