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控制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应当符合所在地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要求,实施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