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制定煤炭生产、购进、运输、加工、储存、销售等相关经营活动的管理实施办法。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