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制定煤炭生产、购进、运输、加工、储存、销售等相关经营活动的管理实施办法。

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