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