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村民小组的村民可以自愿成立村民理事会,其成员由村民推选产生。村民理事会配合、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支持、指导村民理事会组织村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兴办公益事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