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可以向村民筹集资金和劳务兴办村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酬劳事项应当一事一议,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