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可以向村民筹集资金和劳务兴办村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酬劳事项应当一事一议,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