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事务管理实施监督,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