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记录和保存采购、加工、贮存、运输、检验、销售、召回等信息,保证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提升质量管理能力。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