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