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鼓励、支持行业协会等有关机构建设追溯平台。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