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三十三条有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发现被申请人存在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