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除依法处罚

外,可以由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未再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届满时将其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