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可以代为申请。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