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市容管理。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区域城市市容管理。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城市市容管理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