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物法定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招牌广告的,每个门面只能设置一块。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