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市容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利用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确定经营权。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