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五章 广告设施与标识容貌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市容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利用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用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确定经营权。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