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外墙及门窗玻璃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建筑物、构筑物原设计风格、形态、色彩不得擅自改变;主次干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外廊、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放置影响市容的物品;在护栏、护墙内放置物品不得超过护栏、护墙的高度。不得在屋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屋顶、楼道放置杂物。封闭阳台以及安装防盗窗(门)、空调外机、遮阳帐篷、太阳能等设施的,应当规范设置,并保证安全、保持整洁。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