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建筑名称、单位名称以及其他文字、图案,应当贴附于建筑主体且不得超出其顶端,色彩、风格应当与建筑主体相协调。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