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城市市容等主管部门研究编制城市色彩和建筑风格规划,经征求市民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公布施行。编制城市色彩和建筑风格规划,应当兼顾保持城市总体风貌与现代化城市建设的关系,突出城市色彩与建筑风格的地方特色。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