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从事商业活动以及超出店铺门窗店外经营;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商亭(棚)及其他设施;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住宅楼之间设置架空管线;

(四)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住宅区内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花坛、景观小品、健身器械等处架设管线、搭放物品;

(五)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