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容貌管理第十条有效城市道路及其周边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交通、环卫、邮政、通信以及健身、休闲等公共设施、标识设施,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定期维护,确保设置规范、标识明显、整洁完好,外形、色彩与周边环境协调。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