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一条有效个人养犬的,应当携犬并持下列材料办理养犬登记:(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单位养犬的,应当携犬并持下列材料办理养犬登记:(一)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机构代码证;(二)看管犬只人员的身份证明;(三)饲养犬只的场所、设施证明;(四)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养犬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即时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