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个人养犬的,应当携犬并持下列材料办理养犬登记: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单位养犬的,应当携犬并持下列材料办理养犬登记:
(一)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机构代码证;
(二)看管犬只人员的身份证明;
(三)饲养犬只的场所、设施证明;
(四)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养犬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即时办理养犬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