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条有效养犬人应当自首次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