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城市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依法对城市管理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