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Chapter 2 管理职责Article 8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城市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依法对城市管理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Article 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