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一)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市管理数字化建设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实施、土地使用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三)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城市绿地、园林绿化设施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五)水务部门负责堤防、河道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六)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七)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交通秩序、车外抛物、占道停车、城市养犬、社会生活噪音、烟花爆竹燃放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客运及其场站、货运车辆营运经营监管、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监管、公交候车亭、站牌等公交设施管理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九)民政部门负责殡葬、流浪乞讨救助、地名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十)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物业、房屋安全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十一)发展和改革、通信、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等其他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有关工作。

对于城市管理工作中,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的事项,由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城市管理委员会确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