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在不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在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经营,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按照规定的地点、范围、时间经营;

(二)经营设施和卫生设施齐全,设施整洁完好、摆放有序;

(三)及时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保持地面清洁;

(四)不使用音响器材招揽生意。

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的地点、范围、经营时间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