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标准和要求第二十四条有效公安、公交、报刊等服务亭设置,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服务亭外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二)按照设计的用途使用;(三)保持服务亭的整洁、完好,无乱搭设、乱贴乱画;(四)服务亭外无杂物堆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