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标准和要求第十四条有效城市道路、桥梁的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路面平坦、完好,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塌方等情况及时修复;(二)各类管线的检查井、阀门井、下水井等设施缺损的及时补缺或者修复;(三)依附于城市道路和桥梁设置的线杆、护栏、箱柜等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四)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现场设置围挡、警示标志和照明,竣工后按照要求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