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公共排水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排水管道通畅,井盖、沟渠整洁完好;

(二)排水泵站设备完好,排放正常;

(三)排水管道定期疏通维护,雨后渍水与污泥及时排除;

(四)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