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三条有效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创新城市管理工作机制,可以与社会组织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和联系渠道,通过招聘监督员、志愿者等方式,鼓励公众参与城市管理。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城市管理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