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创新城市管理工作机制,可以与社会组织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和联系渠道,通过招聘监督员、志愿者等方式,鼓励公众参与城市管理。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城市管理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