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主体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推行城市管理事项属地化管理,将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