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伊通河、火车站等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范围内日常城市管理工作,并可以接受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委托行使有关职权。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