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或者拆除、闲置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