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