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放检验机构以弄虚作假方式进行排放检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检验资格。

机动车所有人、维修单位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